一)架體制造
1.現在載人電梯及人貨兩用電梯已基本定點出產由廠家制造,而物料提高機,特別
低架(高度在30m以下)的提高機,大都不是廠家的產品,而是企業自己制造,為杜絕結構無規劃根據,制造無工藝要求,驗收無檢測手段,粗制、濫造,致使在運用中不能滿足要求,形成事故,特規則:
(1)架體有必要按照《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高機安全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要求進行規劃計算并經上級相關部分和總工批閱。
(2)《標準》規則架體方法為門架式和井架式,并規則提高組織是以地上卷揚機為動力、沿導軌做垂直運轉的提高機。
(3)《標準》不包括運用腳手鋼管和扣件做資料,在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井架,而是指選用型鋼資料,在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井架,而是指選用型鋼資料,預制成標準件或標準節,到施工現場按照規劃圖紙進行組裝的架體。
2.若運用廠家出產的產品,應有有關部分的鑒定資料和市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分核發的準用證。
(二)限位保險設備
1.吊籃停靠設備
物料提高機是只準運送物料禁絕載人的提高設備,但是當裝載物料的吊籃運轉到位時,仍需作業人員進入到吊籃內將物料運出。此刻由于作業人員進入,需有一種安全設備對作業人員的安全進行保護,即當吊籃的鋼絲繩忽然斷開時,吊籃內的作業人員不致受到損傷。
(1)安全停靠設備。當吊籃運轉到位時,停靠設備能將吊籃定位,并能牢靠地承當吊籃自重、額外荷載及吊籃內作業人員和運送物料時的作業荷載。此刻荷載悉數由停靠設備承當,提高鋼絲繩只起保險作用。安全查看時應做動作實驗驗證。
(2)斷繩保護設備。是安全停靠的另一種型式,即當吊籃運轉到位作業人員進入吊籃內作業,或當吊籃上下運轉中,若產生斷繩時,此設備迅速將吊籃牢靠地停住并固定在架體上,確保吊籃內作業人員不受損傷。但是許多事故案例說明,此種設備牢靠性差,有必要在裝有斷繩保護設備的一起,還要求有安全停靠設備。
2.安全設備應定型化
許多物料提高機雖具有安全設備,但從實踐運轉中和動作實驗中查核,其活絡度、牢靠度都不能滿足要求,從而影響出產達不到安全效果。各種安全設備從規劃、運用到定型,應該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大家推廣運用的應該是既活絡牢靠又構造簡單便于管理的設備。
3.超高限位設備
或稱上極限限位器,首要作用是限制吊籃的上升高度(吊籃上升的高方位與天梁低處的間隔不該小于3m),此間隔是考慮到意外情況下,電源不能斷開時,吊籃仍將持續上升,可能形成事故,而此越程可使司機選用緊急斷電開關堵截電源,避免吊籃與天梁磕碰。安全查看時應做動作實驗驗證。
(1)當動力選用可逆式卷場機時,超高限位可采納堵截提高電源方法,電機自行制動泊車,再開動時電機回轉使吊籃下降。
(2)當動力選用沖突式卷場機時,超高限位禁絕選用堵截提高電源方法,不然會產生因提高電源被堵截,吊籃忽然滑落的事故。應選用到位報警(響鈴)方法,以提示司機立即別離離合器,并用手剎制動,然后慢慢松開制動使吊籃滑落。
4.高架提高機的安全設備
《標準》規則,高架(30m以上)提高機,除具備低架提高機的安全設備外,還應具有以下設備:
(1)下極限限位器。當吊籃下降運轉至碰到緩沖器之前限位器即能動作,當吊籃到達低限制方位時,限位器主動堵截電線,吊籃停止下降。安全查看時應經動作實驗驗證。
(2)緩沖器。在架體的下部底坑內設置緩沖器,當吊籃以額外荷載的規則的速度作用到緩沖器上時,應能承受相應的沖擊力。緩沖器的型式可選用彈簧或橡膠等。
(3)超載限制器,首要考慮當運用高架提高機時,由于上下運轉間隔長所用時刻多,運料人員往往盡量多裝物料以減少運轉次數而形成超載。此設備可在到達額外荷載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提示司機,荷載到達和超越額外荷載時,堵截起升電源。安全查看時應做動作實驗驗證。